不要被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所蒙蔽
来源:刘良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2-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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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年我在处理一起交通事故,向保险公司就车损险索赔时,忽然想起了几年前我在河北省遇到过的一起交通事故车损险案件,几乎是异曲同工,很有点意思。
2009年8月,一位山东济南的朋友苏×找到我,委托我代理他的交通事故案件。事情大概是这样的,苏×为从事长途货物运输的车主,长期在山东、河北等地从事货物运输,并为长途大货车在山东济南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,8月在河北×市,苏×的长途大货车与李××驾驶的无牌报废车相撞,导致苏×的长途大货车严重受损,李××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,苏×无责任。另外李××通过借债买的报废车从事运营,没有赔偿能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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